语言文字法律法规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(节录)(1982年通过,2004年修正)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(节录)(1984年通过,2001年修正)
三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(节录)(1995年)
四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》(节录)(1979年通过,1983年修订)
五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(节录)(1979年通过,1996年修正)
六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(节录)(1989年)
七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节录)(1991年通过,2007年修订)
八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(节录)(2003年通过,2011年修订)
九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节录)(1982年通过,2001年修正)
十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节录)(1994年)
十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》(节录)(1992年通过,2010年修订)
十二、《地名管理条例》(节录)(1986年)
十三、《扫除文盲工作条例》(节录)(1988年通过,1993年修正)
十四、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(节录)(1989年)
十五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》(节录)(1992年)
十六、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》(节录)(1993年)
十七、《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》(节录)(第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,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,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